各施工企业:
为加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依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原有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只限应用于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以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和市政维修工程定额的工程计价活动。
按2017年度新标准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执行新一届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
二、办理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按以下具体要求核定规费计取标准,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1、网络数据申报
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http://www.lnzj.com.cn)-网上办公-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点击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点击“初始申报”;已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企业点击“续期申报表”。
2、书面资料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印章(不装订);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事务所出具企业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企业2016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含建筑企业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2016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并同时填报《2016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详见附表1),并加盖公章;
3、外埠入连施工企业申报时,所提交材料应为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相关资料。
4、材料要求
(1)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均须提交,且填报内容必须一致;
(2)书面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述书面资料(2)—(4)项复印件1式1份用A4纸装订成册。
5、申报时间
2017年4月1日—2017年6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每日受理时间: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6、申报地点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2楼C区3号窗口。
请至A区叫号机取号排队等待。
联系电话:65850251
三、未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统一按《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办理应用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以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和市政维修工程定额的规费证请在申请前说明,参考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dalianzaojia.com)《二○一六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准备资料。
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