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企业 :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 号)、《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及《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规定,我区现开展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大连金普新区管辖范围内施工企业及外埠入区施工企业均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内有效,不得在省内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站(http://www.lnzj.com.cn/),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如实填写后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
(二)书面申报材料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或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产值统计报表;
4.企业2016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收据(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只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同时填写2016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附表);
以上(2)~(4)项材料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金普新区造价管理中心审核。 要求各施工企业申报的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内容必须一致。
三、申报时间:
1.本埠施工企业:2017年4月1日—2017年6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实行集中办理;
2.外埠施工企业:在金普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辽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原则上同本埠企业;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辽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前办理。
四、其他说明:
1.施工企业原有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只限应用于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以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和市政维修工程定额的工程计价活动。
2.2017年度新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执行新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
五、核定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大连金普新区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10号326室)
电话:0411-87611155
大连金普新区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