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造价字[2017]1号
各施工企业:
为配合我省新一届定额的贯彻执行,按《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规定,依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 号)、《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本埠及外埠入丹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二)外埠入丹施工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办理(法定假日除外),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申报材料
(一)网络申报:
申报企业请登录“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http://www.lnzj.com.cn)或“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委员会”(http://www.dd.gov.cn)工程造价窗口点击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查询系统”进行数据申报。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2、往年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二)书面材料: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6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2016年度的会计报表或上报统计部门的产值统计报表;
5、企业 2016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并填写“2016年企业缴纳各种保险一览表” (加盖单位公章),以上各项费用只填报单位缴纳部分(见附表1)。
三、材料要求
(一)《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不装订);
(二)上述材料2-5项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起上报,原件审核后返还施工企业;
(三)封皮为白底黑体字,上部“2017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材料”,下部为企业全称并加盖公章;
(四)网络数据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四、时间安排
申报时间:2017年5月2日~5月31日(法定休息日除外)本埠企业逾期不再受理。
核定时间:2017年6月1日~6月30日
五、申报地点
单位: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地址:丹东市元宝区坝岗路32号
联系电话:0415-2169198
六、其他说明
(一)2017年度新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执行新一届定额的工程计价活动。
(二)施工企业原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只限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以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和市政维修工程定额的工程计价活动。
(三)企业首次申报需办理应用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以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和市政维修工程定额的规费计取标准请在申请前说明,并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