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建价发[2017]1号
各施工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做好2017年规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对我市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本埠和外埠入抚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施工企业,在我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和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埠施工企业均按该企业总公司向我处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且只有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办理规费计取标准方为有效。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核定程序
施工企业网上申报—施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到市造价站—市造价站核定费率—市造价站上报省造价总站审批—施工企业到市造价站领取证书 。
三、上报书面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各企业应先请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址: http://www.lnzj.com.cn), 进入网页点击网上办公,进入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系统” ,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报、打印(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16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企业2016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含建筑企业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年报表等)并加盖统计部门公章;
3.企业2016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以上保险费申报时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不含个人承担的部分);
4.五险一金缴纳数据汇总表(按月汇总);
以上1-4项材料复印件1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原件审核后返还。(《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请勿与其他材料装订在一起)。
四、申报时间:
本埠施工企业及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辽施工企业上报材料时间为2017年5月2日-2017年6月16日,核准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2017年6月30日。到期不再办理上述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
五、注意事项: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应填写“初始申报表”; 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网上申报数据与书面填写内容必须一致;
2.外埠施工企业,在提供第三条所需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入辽备案登记表》;
3.施工企业原有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只限应用于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以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和市政维修工程定额的工程计价活动;
按新标准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只适用于执行新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
4.申报地址: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老市府院内)。
咨询电话: 52603808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