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企业:
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的文件精神,对我市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定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工企业及外埠入葫施工企业均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内有效,不得在省内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外埠企业规费核定依照《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核定流程
施工企业网上申报—施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到市造价处—市造价处核定费率—市造价处上报省造价总站审批—施工企业到市造价处领取证书 。
三、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站(http://www.lnzj.com.cn/), 点击网上办公,进入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系统”。 首次申报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如实填写相关数据后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书面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或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产值统计报表;
3.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以上保险费申报时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
4.企业五险一金缴纳数据汇总表(见附表,按月汇总);
以上1-3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复印件1式1份,加盖公章,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报送到市造价处。
四、申报时间
2017年5月2日—2017年6月9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五、其他说明
1.施工企业原有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只限应用于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以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和市政维修工程定额的工程计价活动。
2.2017年度新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执行新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
六、核定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电话:0429-3116591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