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建价发[2017]3号
各施工企业:
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依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 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建价发[2009] 5号)和《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 (辽建价发[2014] 1号)、《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精神,现将我市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本埠和外埠入溪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 外埠施工企业,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和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埠施工企业均按该企业总公司向我处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且只有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办理规费计取标准方为有效。
二、核定程序
施工企业网上申报—施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到市造价处—市造价处核定—市造价处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批—施工企业到市造价处领取证书 。
三、申报材料
1.网络数据申报
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http://www.lnzj.com.cn)-网上办公-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点击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点击“初始申报”;已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企业点击“续期申报表”。
2.书面材料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印章(不装订);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事务所出具企业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企业2016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含建筑企业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2016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并同时填报《2016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详见附表1);
(5)企业 2016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本复印件(协议书部分),并填写“2016年度施工合同汇总表” (详见附表2)。
3.材料要求
(1)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均须提交,且填报内容必须一致,外埠入溪施工企业申报时,所提交材料应为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相关资料;
(2)书面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述书面资料(2)—(5)项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式1份用A4纸装订成册。
四、注意事项
1. 施工企业原有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只限应用于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以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和市政维修工程定额的工程计价活动,按2017年度新标准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只适用于执行新一届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
2. 办理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有效,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3. 外埠施工企业,在提供所需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入辽备案登记表》。
五、申报时间
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31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逾期不再受理。
六、组织机构
本溪市2017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查小组:
组 长:杨成虎
成 员:李立 毛成浩 王辽义
七、申报地点
地点: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明山区峪明路336号建设大厦12楼)
咨询电话:024-44521190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