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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阜新市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05-12

阜住建发[2017]47号

 

各施工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及《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通知。

一、 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2.外埠施工企业也应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后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内有效,并不得在省内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核定程序

施工企业网上申报→施工企业到市造价处报送书面材料→市造价处核定费率→市造价处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批→施工企业到市造价处领取证书 。

三、申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先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http://www.lnzj.com.cn),进入“网上办公”版块下“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报、打印该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或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产值统计报表;

3.企业2016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交费票据,并按各项汇总成表(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只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详见附件1)。

以上材料1至3项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报送到市造价处,原件审核后返回本单位。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请勿与其他资料装订在一起。

四、申报时间:

1.本埠施工企业:2017年5月10日—2017年6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实行集中办理。

2.外埠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原则上同本埠企业;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前办理。

五、证书使用

1.经过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为不可竞争费用。

2.施工企业在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及审查时应提供本企业有效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六、注意事项

1.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实行年度核定制度。

2. 申报企业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应填写“初始申报表”; 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网上申报数据与书面填写内容须一致。

3. 经过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只限适用于执行我省新计价依据(新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

申报地址:阜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8号)。

联系人及电话:

齐晓旭(0418-2929960,建筑、安装、修缮工程类)。

鲁小帆(0418-2901236,市政、园林工程类)。

 

附件1:《2016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点击下载浏览)

附件2:《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点击浏览)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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