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中标,普遍希望不入股项目公司,赚取短期利润,仅承担施工责任,如此,项目公司就只是投资人角色,如违约,政府很难追索联合体中施工方的责任。因此,针对PPP项目联合体中标,多数施工企业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
联合体中标后,在SPV公司成立前,施工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退出项目公司,这一条是否合法?
问题二
ppp合同应该是项目公司成立后签署,施工企业已经转让股权,是否可以确认在项目公司中已经没有施工单位权利,也就不能适用两标并一标?
问题三
联合体中标,按照投标法,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在融资阶段,强调ppp项目要实现有限追索。目前,若不成立项目公司,联合体成员是否都需要与政府签订合同?
案例分析观点
业内观点一:
一是施工单位股东不入股项目公司,有操作案例;
二是从目前招投标法等来看,尚存一定瑕疵;
三是招标人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予以约束;
四是施工单位不入股项目公司,对于项目风险分配不尽合理,对于融资等有一定影响。
业内观点二:
联合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对联合体工程公司成员不利,工程公司不出钱或建成就退出对政府和金融机构不利,不成立项目公司就很难实现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当地政府
和百姓没法享受税收(如果工程公司不是本地注册)。
中国金融机构得加强自己能力,能够集成管控施工单位和其他参与方(即发展成为麦格理)时,中国的PPP才可能真正做好。
业内观点三:
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但不入股项目公司,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说不行,但能否据此依据认定可以避免二次招标,法律法规也没有说过“行”。因为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用的词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如果在项目公司不入股也不以里面基金的LP参与的,个人认为是不能认定为投资人。
金融机构对目前ppp谨慎的原因之一就是认为施工企业是在过去两年间,借着资金泛滥期,搭个台子搞众筹。现在施工类企业不给社会树立一个打算运营的形象,将很难获取信任。
当下从财务的角度来看,施工类企业不占项目公司股份,和占10%,20%,并无本质区别。哪怕占30%,占总投才6%,相对可观的施工利润可以让施工企业轻松放弃这6%投入。
理论上说,如果不运营的施工企业,不应借这么高的杠杆,也不应赚那么高的利润。现在已经有金融机构直接投标再反过来招施工,以其他费用方式分取施工利润,这虽对金融机构要求较高,但应该是值得推进的路径,起码风险收益趋于合理。(P3带路群友:曹勐)
业内观点四: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九十年代的外资B0T项目,在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同时来临时,项目公司股东们退出的先后顺序是:建没总承包商、设备供应商、财务投资人、专业运营商。展望下一个十年,历史一定会重演。因此,制度和招标上要限制短期行为者,才能保证项目公司运营及公务服务的稳定性。
业内观点五:
预计省级建工企业很快将迎来一波混改潮。金融机构+省级建工换股并表,一起去拿项目,金融机构不再赚取息差,低价中标,然后通过并表的施工利润回补,未来会成为一种新现象。
业内观点六:
专业合格的经营者是保障特许项目持续运营的关键。因此对社会资本的选择应体现:第一,需要专业服务供应商。即被选择的企业在业界信誉度高、专业服务业绩良好、有一定资产规模等;第二,需要长期投资者。不同于一般竞争性项目投资,PPP项目投资方应主要是长期资本持有人(如银行长期贷款、社保资金、保险资金、财富管理基金等),追求稳定收益,风险偏好较低。当然,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安全锁定期内可引入追求高收益的短期资本,待项目运营稳定后再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长期资本;第三,资本结构要合理。对于建设运营复杂、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相关方可组成一个特殊目标载体(SPV),合理安排设计方、设备方、建造方、运营方的资本股份,组成利益共同体,使各方在项目中的利益保持一致。
招投标研究观点:
一是对于施工单位不参股的这种做法持反对态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经常碰到大型项目资本金高,施工单位有能力干活但没有钱的情况。此事主要看招标人态度,确实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堵死;二是对于成立项目公司之前股权变更,我们更是坚决反对,涉及招标投标的约定、评标的打分变更等诸多问题,双方将要承担的风险过大,特别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