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建管〔2018〕8号
各市建委:
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建部《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件的要求,从5月1日起,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请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调整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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