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
工程招标限额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由此可知,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体系定义的工程范围,因此即使其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施工400万、货物200万、服务100万),也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对于复函中提到的此点内容,小编还是持有质疑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小编认为,所谓依法不进行招标,并不代表着依法不能进行招标。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可知,其划分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和“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即自愿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招标都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这就意味着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外的项目,采购人也有自愿选择招标方式的权利。这就类似于疫情期间采用公共交通出行,要求大家必须佩戴口罩的道理一样,难道疫情结束后,大家不能佩戴口罩出行?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的问题,小编持有以下三个观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遵循招标投标法体系的要求开展实施。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也可以选择招标方式。采用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后,应遵循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相关规定。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遵从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开展实施,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值得注意的是,不能采用询价方式开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法律参考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