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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的责任认定

时间:2023-12-05

导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但是,该计价规范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该条规定也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并不直接导致无效。因此,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的情况下发、承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进行一简要分析。

一、单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单价合同,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综合单价报价。其特点是“量价分离”,最终以工程量据实结算,承包人承担价格风险,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如果合同履行中发现工程量存在错漏,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进行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第9.6.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单价计价方式下,若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风险与责任,则相当于要求各投标人自行理解和修正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将失去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的功能,投标人就会失去统一的报价参照,既违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与竞争性,也违背了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原理。因为在招标投标程序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是让各投标人在相同的清单项目、相应的工程量基础上自主报价、公平竞争。

二、总价合同

(一)以工程量为计价方式。

此时需按照以工程量清单或招标图纸作为投标报价依据进一步细分。

1.招标文件明确以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依据或虽未对此进行明确但并未提供招标图纸,此时工程量清单即为总价合同的报价依据。当实际履行合同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有错漏或缺项,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实际实施的项目进行调整。实际上,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为计价基础的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对于工程量的计算与调整,并无任何差别。《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8.3.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当按照第8.2节所规定的单价合同的计量来计算。

2.招标人在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同时提供了招标图纸,并明确以图纸为依据。

(1)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对工程量进行修改或补充,只需按照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及总价,则投标人只能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而无法对工程量进行修正或补充,以重新组价报价。这种情况下,如果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投标人的报价无法与以图纸为依据的报价一致,相关风险与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2)若招标文件规定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可以对工程量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进行现场踏勘和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仅作为投标人参考,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填报的综合单价仅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的确定依据,合同总价不因工程量清单的缺漏而调整。

(二)以定额为计价模式的施工图预算招标。

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编制投标报价,一般采用定额计价。此时投标人应当对填报的工程量完整性、准确性和相应报价负责,在未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特殊情况,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条件与招标图纸相比未发生变化,则工程价款不予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8.3.2条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三、总结

工程实践存在复杂性与多变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出现缺项、错项的情况,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将这种风险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理分配,以维护和促进正常市场交易秩序。

参考文献: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仲裁研究院编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仲裁案例与实务精要》,第40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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